(2017)闽08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赵凤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赵凤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片区珠仔坑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315663925X。法定代表人:廖振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淑萍,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帮,女,1969年3月19出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兴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凤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淑萍、被上诉人赵凤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悦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未能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提供关于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严格的管理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仅存在临时性、松散性、随意性的雇佣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的规定,不应适用该通知作为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赵凤帮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悦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悦兴公司与赵凤帮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悦兴公司系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6日,主要从事竹炭生产及销售、再生资源回收等业务。2016年2月,赵凤帮进入悦兴公司处工作,但仅工作十来天,之后赵凤帮离开悦兴公司前往莆田鞋厂工作。2016年6月20日,赵凤帮再次进入悦兴公司处工作,主要从事制作碳棒工作,工资主要按时计算,以现金形式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悦兴公司也未为赵凤帮缴交医社保。2016年8月7日,赵凤帮在工作工程中受伤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446.34元,该款由悦兴公司予以支付。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赵凤帮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为:确认赵凤帮与悦兴公司从2016年6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月10日,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新劳仲案【201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赵凤帮与悦兴公司从2016年6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悦兴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悦兴公司已付清赵凤帮在悦兴公司上班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悦兴公司与赵凤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悦兴公司招用赵凤帮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悦兴公司主张其与赵凤帮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与赵凤帮从2016年6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悦兴公司主要从事竹炭生产及销售、再生资源回收等业务,赵凤帮进入悦兴公司主要从事制作碳棒工作,工资主要按时计算。悦兴公司与赵凤帮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悦兴公司招收赵凤帮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悦兴公司主张其与赵凤帮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临时性、松散性、随意性的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岩市悦兴竹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傅胜荣审判员 张静瑜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琼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