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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国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龙,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舒兰×(集团)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王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龙原系舒兰×(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因舒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买断,无经济来源而于2003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被告人王国龙于2007年被舒兰×(集团)有限公司返聘至×工作,并签订劳务合同,且有固定收入,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该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继续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国龙共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25415.2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批表、低保证、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舒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王国龙工资收入明细表、劳务合同、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明细等书证,并宣读了证人庄某、汤某、孙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国龙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龙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龙原系舒兰×(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因舒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买断,无经济来源而于2003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被告人王国龙于2007年被舒兰×(集团)有限公司返聘至×工作,并签订劳务合同,且有固定收入,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该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继续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国龙共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25415.2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王国龙骗取国家低保金的事实,并将其传唤到案。2、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证实2012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240.00元,2013年调整为260.00元,2014年调整为293.00元。3、舒兰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次常务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93.00元/人/月。4、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证实王国龙于2010年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批准每月发放低保金540.00元。5、王国龙存款明细账流水清单及存折复印件,证明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国家共给王国龙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25415.25元。6、舒兰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2012年-2016年职工工资收入及扣款明细表及劳务合同,证实被告人王国龙自2012年起至2016年,有固定工作收入,其中2012年月平均工资4179.00元,2013年月平均工资4069.00元,2014年月平均工资4166.00元,2015年月平均工资5016.00元,2016年月平均工资2670.00元。7、证人庄某证言证实:其在舒兰市×街×办工作,主要负责×街镇内低保的申请上报工作。申请领取低保的人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身体条件不好的证明文件、结婚证或离婚证、残疾证,身体严重不好、重病或重残、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符合申请领取低保的条件,其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00元是必须满足的,身体严重不好、重病或者重残满足其中一条即可,有固定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没有重大疾病支出的是不符合申请领取低保的条件。×局第一破产是按当时的正常这些买断的大部分职工开始享受低保,申请领取低保后需要每年一审核,领取低保的人要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局的下岗职工主要提供下岗买断证明、社保证,民政部门也向这些被买断的职工告知需要提供证实自己被返聘的相关证明文件,但这些人都不会提供。8、证人汤某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6年其在×任考勤员,2016年后在×街总机厂任机电公司工资员。王国龙是2016年12月份到总机厂上班的,之前一直在×上班,他与×局签订了劳务合同,开始是一年一签,2010年1月份与舒兰市×局签订了一份长期劳务合同,2014年8月份又签订了一份长期劳务合同。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是×街到×办的低保管理员。×局低保一年一检,享受低保的人员在初次申请办理低保的过程中,都签订了申请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并捺印指纹,承诺书上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低保的人员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要真实、可靠,绝无虚假、欺骗和隐瞒,经核实攒竹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后果并接受一切处罚,并且每次审核都告知当事人,每次审核时也都询问他们的经济收入情况,他们都说自己没有工作,家庭困难,身体还有病,其询问其他家庭成员有无经济收入,都说在家呆着没有经济收入,靠低保生存。10、被告人王国龙供述与辩解:我是舒兰×局职工。2003年×局破产买断的时候给我们办理的低保,因为当时我们都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我家里一共三个人享受低保。2007年我被返聘回×局上班,开始时是一年一签劳务合同,之后签订了长期劳务合同,我每月工资平均1000.00多元钱,×局也给我们交了社保。2015年11月份之后,因为我有正式工作和社保,低保被取消了,我知道自己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了,但我家里困难,孩子还上学,妻子没有稳定工作,就靠我一个人挣钱,想国家的钱能多领点儿就多领点儿。2013年至2015年11月,我一共领取了一万余元,钱都供孩子上学和贴补家用了。本院对全案事实及证据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龙犯诈骗罪,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庄某、汤某、孙某的证言,及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低保证、劳务合同、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舒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王国龙工资收入明细表、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龙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国龙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国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一十五点二五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张春阳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冬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