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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魏青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魏青花,王建中,魏东顺,申四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50号之二申请人东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令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青花,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魏东顺,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申四满,女,汉族,住东明县。关于东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魏青花、王建中、魏东顺、申四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21-2号裁定书,一、继续查封以下房产各两年:1、被告魏青花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南华路南段东侧住宅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20××28);2、被告王建中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富强路南段4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20××55);3、被告魏东顺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向阳路中段路西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20××17),查封期间不许变卖、转让、抵押、处分。二、继续查封以下担保房产各两年:1、李春菊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2、马相平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东房(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许变卖、转让、抵押、处分。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