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孙立文、郭保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立文,郭保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47号申请人:孙立文,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郭保成,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立文与申请人郭保成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审理终结。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8月2日经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就经济纠纷郭保成一次性补偿孙立文2000元,就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郭保成补偿孙立文2000元,两项合计4000元,双方不再产生其他任何费用。2、孙立文自愿放弃要求郭保成赔偿其十亩田藕的经济损失。3、郭保成自愿放弃要求孙立文承担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39亩田租。4、在2017年10月15日之前,孙立文将自己转包39亩田归还给郭保成。5、郭保成补偿孙立文协议第1项合计4000元,于2017年8月10日前在金牛派出所警民联调室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立文与申请人郭保成于2017年8月2日经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莉莉(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