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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314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林通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建湖县林通机械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314号之一原告: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28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89334-3。法定代表人:王德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建湖县林通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96960386P,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产业园纬二路。投资人:季通江,厂长。原告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林通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依法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