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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自新与秦军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新,秦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863号申请人王自新,男,195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秦军朝,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王自新申请执行秦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自新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军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2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秦军朝的工资予以扣留,给付申请人现金30525元,缴纳执行费3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