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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卿昌辉与陈建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昌辉,陈建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卿昌辉,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三台县。被执行人:陈建儒,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卿昌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儒偿还借款51000.00元。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卿昌辉以被执行人陈建儒已付清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标的款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执4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昌  毅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湘濂(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