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况某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34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某,男,1994年3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向纯坤,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某及其辩护人向纯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况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金科佳苑19栋三单元602房内,将吕某压在床上,并将吕某的裤子强行脱下,用手摸吕某的阴部,欲与吕某发生性关系。由于吕某某一直反抗,况某未能得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况某的辩护人辩称,况某强奸犯罪系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况某与吕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3月6日凌晨1时许,况某酒后独自一人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金科佳苑19栋吕某租住房的楼下,要吕某下楼去接。吕某下楼后见况某处于酒醉的状态,怕况某出事,便扶着况某到其住的602房。况某进入房间后,脱掉自己的上衣,将吕某压在床上亲吕某,遭到吕某拒绝并反抗。况某下床将自己的鞋子、外裤脱掉又将吕某压在床上,并伸手到吕某的衣服里面摸其乳房,又将吕某的打底裤、内裤一起强行扯下来,用手去摸吕某的阴部。吕某强烈反抗并不断用脚踢况某的腹部,两人从床上掉到地板上。吕某趁机从桌上拿起一把小剪刀对着自己的颈部,要况某停止侵害,否则就自杀。况某上前抢走剪刀,吕某跑至卫生间内用手机发微信联系其朋友文某求救,文某、阳某某赶到后控制住况某并报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抓获况某。另查明,案发后,况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吕某已谅解了况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况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屯渡派出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6日2时14分许,公安干警接到报警,出警到长沙市芙蓉区古曲路金科佳苑19栋3单元6楼,抓获况某;3、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明,她与况某系同事。2017年3月5日晚,她在家中看电视,况某打她电话,讲已到楼下了,她下去看见况某喝了很多酒,怕况某出事,扶着况某到她住的房间。进房间后,况某脱掉上衣,将她压在床上亲她,她反抗,况某脱掉鞋子、外裤又将她压在床上,摸她的乳房,后又将她的裤子脱掉,摸她的阴部。她反抗用脚踢,两人掉到地上,她拿出一把剪刀对着自己的颈部,要况某停止侵害,况某抢走剪刀,她跑进卫生间向文某求救,后文某、阳某某来了,控制住况某后报警;4、证人文某、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6日凌晨2时许,他们在金科佳苑17栋的住处准备睡觉,文某收到吕某发的微信求救信息,他们赶到19栋吕某的住处,发现一男子衣衫不整,吕某在哭,即报了警;5、指认案发现场、剪刀及微信截图的照片;6、被害人吕某的谅解书;7、被告人况某的供述、户籍资料证明,况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况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况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况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况某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调查,被告人况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况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玲文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