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茜慧、程跃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茜慧,程跃红,何青,何传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茜慧,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程跃红,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何青,女,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何传如,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朱茜慧与程跃红、何青、何传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