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建忠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忠,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570号原告:杨建忠,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住长治市城区延安南路。委托代理人:张海先,女,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住长治市城区延安南路。系杨建忠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鹏,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住本村。原告杨建忠与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建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忠承担。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