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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敏与李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李瑞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649号原告:李敏,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良,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均,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瑞花,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李敏与被告李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亚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慧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