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冀磁与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杜国强、李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磁,杜国强,李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冀磁,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国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男,汉族。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2号楼8层(33-36)房间。申请执行人冀磁与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杜国强、李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冀磁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120000元,杜国强应支付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6569.5元,李永应支付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0764.92元,杜国强和李永还应支付执行费331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患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