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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乡东沟村。法定代表人韩立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振宏,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演礼乡南任村。法定代表人梁宽命,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仲俊光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