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督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淑君、方保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淑君,方保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227民督96号申请人:郭淑君,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申请人:方保华,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西县。申请人郭淑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递交了被申请人方保华出具的借条一张,要求:一、被申请人方保华给付欠款230000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二、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淑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方保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淑君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申请人方保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