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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门峡市湖滨区恒旺商行与张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湖滨区恒旺商行,张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2899号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恒旺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永兴街实验中学教学楼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美,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刘俊,女,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小辉,又名XX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风景区。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恒旺商行(以下简称恒旺商行)与被告张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旺商行委托代理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恒旺商行诉称:被告多次到原告经营的烟酒副食商店取走烟酒等货物商品,未付款。至2015年4月18日止,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数额达71000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拖欠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张小辉偿还原告71000元整。被告张小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小辉多次从原告恒旺商行购买烟酒等商品,经估算,截止2015年4月18日止,被告张小辉累计未付货款为71000元并签订两份欠条。其中8000元的欠条注明:今取烟酒欠款共计欠恒旺商行人民币8000元整,并约定下周三结账;其中63000元的欠条注明:今取烟酒欠款共计欠恒旺商行人民币63000元。后被告张小辉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原告起诉来院。经户籍信息查询系统查明被告张小辉,又名XX辉。本院认为:原告恒旺商行与被告张小辉之间的烟酒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给烟酒的义务,被告张小辉应按约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1000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张小辉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恒旺商行货款71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张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