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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金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金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349号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乔连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田金柱,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金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