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四兄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兄绳业有限公司,丹东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614号原告:浙江四兄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垦岙村。法定代表人:李茂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建军,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丹东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凤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兄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四兄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四兄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浙江四兄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群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