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143号原告:王某,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浩,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