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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143号原告:王某,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浩,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