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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267号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三里桥村320国道98K+800公路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范力涛。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民、鲍顺平(实习),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法定代表人:吕兰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