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晓燕与纪福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燕,纪福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972号原告郭晓燕,女,1987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国贸职工。被告纪福东,男,1985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燕诉被告纪福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解决,原告郭晓燕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福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燕撤回对被告纪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郭晓燕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好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