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郝光富抢劫罪、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31号被执行人郝光富,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光富抢劫罪、盗窃罪罚金一案,我院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郝光富因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至2024年5月29日),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