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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常国勇与魏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国勇,魏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302号原告:常国勇,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大武口区龙泉村一队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芝,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魏鹏,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渠北组9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双枝,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星瀚集团大楼西侧)负责人:王英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国勇与被告魏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常国勇以本案遗漏必要参加的诉讼主体为由,申请对撤回魏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国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国勇撤回对被告魏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常国勇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抒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