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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显容与罗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容,罗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1809号原告:陈显容,女,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罗有群,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陈显容与被告罗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邱灿、代理审判员李亚飞、人民陪审员杨志芳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显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有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显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借给被告5000元,约定1个月还,但至今借款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被告罗有群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8日,被告罗有群向原告陈显容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陈显容借给罗有群人民币现金大写伍仟元小写5000元,用于生活开支,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按借款金额的2%,���写壹佰小写100元,由借款人每月支付给出借人。立此为据,现住址:渝钢村X栋XX号,借款人:罗有群,联系电话:18716****XX。”原告依约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借款5000元,被告理应按时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有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罗有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陈显容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罗有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有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邱 灿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万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