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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3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锡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欧满生,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仙涌村萃芳路1号。负责人朱礼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顺建(陈)罚〔2016〕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对被执行人罚款37470.8元(其中1113.36平方米地类属于耕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剩下407平方米地类属于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陈)罚〔2016〕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罚款37470.8元(其中1113.36平方米地类属于耕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剩下407平方米地类属于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