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与王维增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王维增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538号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常彦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维增,男。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维增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莒县金利养鸭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徐彦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秀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