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969吴秀芬与顾应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芬,顾应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69号原告:吴秀芬,女,195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阳双,系原告之女,住靖江市。被告:顾应华,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吴秀芬与被告顾应华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园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