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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969吴秀芬与顾应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芬,顾应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69号原告:吴秀芬,女,195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阳双,系原告之女,住靖江市。被告:顾应华,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吴秀芬与被告顾应华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园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