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舒维、漆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维,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舒维,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漆春,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舒维申请执行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漆春欠原告舒维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元总计41000元,被告漆春自愿在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舒维;二、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漆春承担。因被执行人漆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漆春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金额人民币41934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