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国栋诉被告王喜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栋,王喜平,王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882民初1303号 原告:谢国栋,男,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王喜平,男,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王哲,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谢国栋与被告王喜平、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谢国栋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谢国栋负担。 审判员 周景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紫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