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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国栋诉被告王喜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栋,王喜平,王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882民初1303号 原告:谢国栋,男,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王喜平,男,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王哲,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谢国栋与被告王喜平、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谢国栋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谢国栋负担。 审判员  周景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紫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