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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世明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54号罪犯蒋世明,男,27岁(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7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世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3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0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3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罪犯蒋世明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蒋世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蒋世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蒋世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世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蒋世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世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蒋世明系强奸罪罪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世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