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杨奎与包常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包常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785号原告:杨奎,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包常喜,男,32岁,蒙古族,农民。原告杨奎诉被告包常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800元,并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杨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白晓成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五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