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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克章、胡向珍等与淄博荣德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克章,胡向珍,淄博荣德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34号原告:牛克章,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胡向珍,女,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淄博荣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傅义,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克章、胡向珍诉被告淄博荣德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克章、胡向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荣德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克章、胡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荣德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二、如被告淄博荣德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4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