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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374顾春生与邱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生,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顾春生,男,1961年6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邱艳,女,1963年12月13日生,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春生与被执行人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春生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