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奕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奕宁,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和平县。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奕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蓉蓉、杨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奕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奕宁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车牌号为闽E×××××的紫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后途经诏安县深桥省际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方某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车被民警扣押并返还方某。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3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奕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奕宁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奕宁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奕宁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奕宁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车牌号为闽E×××××的紫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后途经诏安县深桥省际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方某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车被民警扣押并返还方某。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3元。被告人陈奕宁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领条、受案登记表、被盗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奕宁明知赃车而予以转移,价值人民币552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奕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奕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奕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奕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鹏审 判 员 王廷学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虹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