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宁德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代军、杨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杨代军,杨燕,湖北省襄阳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589号原告:宁德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引峰,董事长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西路1号。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仓山区牛眠山巷96号万升小区西区*座***单元。委托代理人:林恩光,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凤都镇溪头村溪里路*号。被告:杨代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荆州市沙市区联合乡跃进村*号。被告:杨燕,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湖北省襄阳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廉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代军、杨燕、湖北省襄阳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宁德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三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现宁德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