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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73周宇与宋晓寒、朱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宋晓寒,朱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周宇,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宋晓寒,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朱婷婷,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周宇与被执行人宋晓寒、朱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2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宋晓寒与朱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宇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20元,由宋晓寒、朱婷婷负担。因宋晓寒、朱婷婷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朱婷婷名下有苏H×××××号东风标致牌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2016)苏0826执1119号案件查封,未实际扣押。另有位于涟水县中恒国际房屋一套(面积98.42平米,已设立二次抵押、抵押金额30万元),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宋晓寒名下有粤S×××××号丰田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另有苏H×××××号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一辆,已经本院(2016)苏0826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过户给案外人王爱军。另有位于涟水县盛大开元名都15幢803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2017)苏0826执1244号案件查封,并将依法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进行查找未果。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朱婷婷名下不动产设立了二次抵押、抵押金额30万元,处置无益。被执行人宋晓寒名下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2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