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9刑初161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翁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勇,被告人陈某1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8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陈某1醉酒后驾驶粤F×××××小型轿车搭乘曾某,由翁源县龙仙镇湖滨广场沿建设一路往工业路红绿灯方向行驶。至1时38分,途经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建设银行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护栏、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陈某1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133.7mg/100ml。另查明,经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1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1赔偿了维护护栏的费用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翁源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陈某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股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证人曾某、陈某的证言,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法正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036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翁公交认字[2016]第00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视频资料说明、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危险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1犯罪后能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已赔偿修护护栏的费用,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全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