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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国宽、张良儿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宽,张良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宽,男,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桃菊,系黄国宽妻子。被执行人张良儿,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黄国宽与被执行人张良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跃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14500元、案件受理费81.5元、执行费11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良儿银行存款6500元,申请执行人依法领取该笔执行款,并就剩余8000元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每月支付2000元(8月份开始)的支付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黄国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国宽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黄国宽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维恩强制执行的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1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蔡凌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