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柳伟与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伟,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柳伟,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前石路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柳伟与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惠劳人仲案字(2016)第11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柳伟工资30466.5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合计35466.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无锡柳伟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柳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亦无相关联的证券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惠山分局调查,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无锡广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惠劳人仲案字(2016)第11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