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王雪萍等与陈泽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雪萍,王骁骁,罗花香,陈泽林,乐山红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533号原告:王某(系死者王文辉之妻),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王雪萍(系死者王文辉之女),女,汉族,2000年1月21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雪萍之母),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王骁骁(系死者王文辉之子),男,汉族,2005年7月25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骁骁之母),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罗花香(系死者王文辉之母),女,汉族,1945年4月17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陈泽林,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乐山红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牡丹路456号。法定代表人:周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49号1幢。负责人:张帆。本院在审理王某、王雪萍、王骁骁、罗花香与陈泽林、乐山红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雪萍、王骁骁、罗花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王雪萍、王骁骁、罗花香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陈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泓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