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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与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负责人阴小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林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与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林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艳的银行存款16108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