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秀珍、金惠君与北京天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珍,金惠君,北京天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珍,女,194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泽(孙秀珍之子),197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勇,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惠君,女,1947年4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瑞鸿(金惠君之女),1968年3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发,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天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3号4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文,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昌,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上诉人孙秀珍、金惠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9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金惠君与孙秀珍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5年4月20日9时许,金惠君带装修人员在家中刷漆作业,后离开房间。当日中午12:50左右,金惠君家中失火,在消防灭火过程中造成孙秀珍家财物损失。2015年6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1201室南侧阳台南侧中部下方,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故障、放火引发火灾的因素,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因素”。金惠君对该认定有异议并申请复核,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复核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一审中,孙秀珍起诉要求金惠君赔偿财物损坏,房屋装修及在外租房居住等相关损失。金惠君认为天诺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要求追加天诺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孙秀珍在本案中不要求追加天诺物业公司为被告,未要求天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坚持要求由金惠君赔偿全部损失。一审法院追加天诺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确定天诺物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认定金惠君对于孙秀珍的财产损失承担60%的赔偿义务;天诺物业公司对孙秀珍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义务。对于孙秀珍合理损失予以酌定后,判决由金惠君依责任比例赔偿,只对孙秀珍的财产损失进行了部分处理。故一审法院确定的诉讼主体有误,所做处理不妥,基于以上问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9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秀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2元、金惠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淳艺审判员 宋 光审判员 施 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雪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