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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秋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秋蓉,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秋蓉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