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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宗勤、都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勤,都涛,都玲,张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宗勤,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都涛,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都玲,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张顺忠,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宗勤、都涛、都玲与被执行人张顺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顺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顺忠在2017年5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顺忠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顺忠在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50账户内存款3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再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