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林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学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林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681号原告东莞市天林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F区7层03-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4K21K。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甜甜,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易昶,女,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李学兰,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天林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凤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