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和民、张志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民,张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刘和民,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志宝,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民与被执行人张志宝债权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龙兵人民陪审员 叶 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