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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倪铭蔚与顾益辉顾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铭蔚,顾益辉,顾金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铭蔚,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益辉,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金文,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再审申请人倪铭蔚因与被申请人顾益辉、顾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倪铭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其再审申请的申请书。本院认为,倪铭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铭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