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倪铭蔚与顾益辉顾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铭蔚,顾益辉,顾金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铭蔚,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益辉,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金文,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再审申请人倪铭蔚因与被申请人顾益辉、顾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倪铭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其再审申请的申请书。本院认为,倪铭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铭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