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甲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次给予审查处理,判令被告归还我的三亩承包地,并承担侵占我承包土地八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两万四千元(每亩每年1000元)。马某乙未答辩。马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09年农历三月份因原告家庭困难,为了给儿子娶媳妇与被告口头约定将原告门前路边的3亩多地与被告山里的3亩过一点地进行了互换,另外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钱,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后被告未按约定给原告5000元钱,原告就没有在互换的地里种植庄稼,被告在互换的地里修了庄窠,因此,原、被告发生矛盾。现要求被告返还三亩土地,并赔偿侵占土地七年的损失每年1000元/亩,合计21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土地在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没有明确的地块名称、类别、面积、座落位置,且双方称述未能相互印证,法院无法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女儿住院医疗费的要求,因法院已做处理,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中,上诉人马某甲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发源审判员 蔡 瑛审判员 马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忠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