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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祝远增与张永见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远增,张永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祝远增,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伯乐集东祝楼行政村东祝楼村***号。被执行人张永见,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集北村*组。申请执行人祝远增与被执行人张永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见银行存款10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款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