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字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578刘洪与陆建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陆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57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陆建春,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陆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陆建春归还原告刘洪欠款38507元,履行方式: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28507元。二、被执行人陆建春有任意一期逾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陆建春给付以剩余款项为本金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受理费381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陆建春苏F0095**车辆一部,目前尚未实际扣押。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38888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