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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尤玲清、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尤玲清,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罗源县,现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玉英,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罗源县,现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尤玲清与被执行人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执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尤玲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玉英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玉英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源: